關於我們
誠信經營規範
財團法人中華景康藥學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
經第12屆第六次董事會議訂定通過
一、財團法人中華景康藥學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法人)捐助章程第二條設立宗旨與目的:「獎助藥學
教育設施,提倡藥學研究,及促進藥學事業發展為目的。」
二、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二條規定,本法人之任務如下:
(一)辦理促進藥學教育發展事業。
(二)舉辦學術研討及交流活動。
(三)補(捐)助醫藥學研究相關費用。
(四)獎助或捐贈藥學院校學生及教師相關事務。
(五)辦理專業訓練課程及民衆衛教推廣。
(六)辦理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事務。
本法人應本於捐助章程所定設立宗旨或目的,積極落實前項任務之規定。
三、本法人應蒐集與本法人相關之政府法律、法規命令、行政規則及函(令)釋(以下併稱法令),
併同本法人捐助章程與其他所有內部規章(以下簡稱內規),編製成冊;修正時,亦同。
四、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、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(以下併稱所屬人員),應定期了解前點法令與
本法人內規之規定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。
五、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或開會,其程序、決議、採購或其他事項,應依內規及法令之規定辦
理。
六、本法人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,不得要求、期約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, 或有其他違反誠
信、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。
七、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,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。
前項所稱利益衝突,指本法人所屬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,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。
前項所稱利益,指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,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、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;關係人,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。
八、本法人應就收入、支出、薪資、財產管理、行政管理(例如印鑑管理)及其他重要事項,訂定透
明之作業程序;本法人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。
九、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下列事項,並定期更新。但財團法人法、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不公開者,不予公開:
(一) 捐助章程。
(二) 董事、監察人名冊。
(三)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(四)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。
(五) 風險評估報告。
(六) 監察報告書。
(七) 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、捐贈名單清冊。(八) 其他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公開之事
項。
十、本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