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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9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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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塑中藥產業專家座談會會議摘要暨函文衛福部內容
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今(114)年3月18日發布「318號解釋令」,開放非藥事人員,違反藥事法規定從事中藥材販賣管理,引發藥界與中藥產業重大關注,此議題涉及法規適用、產業人力斷層及民眾用藥安全,中華景康藥學基金會爰於114年8月7日(星期四)下午1時30分,於臺大藥學專業學院110會議室,邀請產、官、學、研代表,共同就法制層面、藥材管理應用、人員管理制度到政策面向討論。
與會專家認為,現行中藥材管理及藥事法第103條適用產生重大爭議,主要問題說明如下:
一、318行政解釋令,牴觸法律:
- 藥事法第103條條文原係保障中藥販賣之既有經營者,惟318解釋令竟擅自切割同法第103條條文,間接創造新進中藥管理人員,與同法第103條條文精神不符。
- 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之「繼續經營」,文意上是82年2月5日前應有原來經營主體存在,不能是初次經營,惟318解釋令卻創造新進中藥管理人員,與同法第103條第2項條文不符,亦無視藥事法第28條新產生中藥商應聘專業人員駐店管理之規定。
- 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「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」,此標準應有法源依據,而318解釋令以附表設定之「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」,並無法源依據。
- 318解釋令之「實務歷練一年以上」,未符合藥事法103條之「繼續經營」概念:修畢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之大學相關學系畢業生,於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,此人屬企業員工,非原經營主體者,怎能成為新產生中藥商之經營者? 實務歷練等同經營嗎?
二、中藥材屬性定位不明:中藥材屬性未明確劃分為「藥品」或「農特產品」,欠缺明確標示,導致管理制度混亂,增加民眾使用風險。
三、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失衡:現行資格認定方式不一,部分初次經營者藉漏洞取得經營資格,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及公共風險。
四、行政命令逾越母法:行政機關以解釋令創設職業資格,基於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,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涉職業自由,應由法律明定,故有必要重新檢討。
為解決上述問題,建議採取以下行動:
一、暫緩執行318解釋令,對於新產生中藥商,藥事法已有明訂,現行應依藥事法第28條辨理;另應續與各界協商,重新檢視並修訂藥事法第103條及28條條文,透過修法解決,方為正辦。
二、中藥材之定位,會影響其販賣人員的管理,應建立中藥材分級管理制度:
- 低風險農特產品 → 比照食品管理與標示
- 醫療用中藥材 →專業人員管理
- 具高毒性者 → 由藥事人員加強監督管理